(2016)赣011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乐华,乐辉,罗桃仙,吴海生,曾国兰,吴结根,胡美珍,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地址:住新建县长堎镇长麦大街183-19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1600-1。负责人:赖丹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住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24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7066-5。被执行人:乐华,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乐辉,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罗桃仙,女,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吴海生,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曾国兰,女,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执行人:吴结根,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胡美珍,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南大道三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26701346-4。法定代表人:曾国兰。被执行人: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涂黄村工业园区A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845359-4。法定代表人:吴海生。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乐华、乐辉、罗桃仙、吴海生、曾国兰、吴结根、胡美珍、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乐华、乐辉、罗桃仙、吴海生、曾国兰、吴结根、胡美珍、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辉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世纪风情××地××单元××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海生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世纪风情××地××单元××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曾国兰位于青山湖区××大道××域名郡××单元××室;查封被执行人曾国兰位于青山湖区××中心××区××街××及××号两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乐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迎宾中大道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结根、胡美珍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滨湖大道半岛豪园8号楼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乐华、乐辉、罗桃仙、吴海生、曾国兰、吴结根、胡美珍、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欠款27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虽查封被执行人乐辉、曾国兰、乐华名下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且均有抵押,查封被执行人吴结根、胡美珍的房产,因现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江西丰德实业有限公司、乐华、乐辉、罗桃仙、吴海生、曾国兰、吴结根、胡美珍江西金信广告有限公司、江西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所以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予已准许,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691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