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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2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温艳辉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辉,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陈忠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762号之一申请人:温艳辉,女,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丰满区。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906号航空大学家属区146栋108C室。被申请人:陈忠权,男,汉族,1959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号。申请人温艳辉与被申请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陈忠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艳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忠权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紫光秀苑2号楼1-15-49号房屋,房产证号GX000020485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艳辉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忠权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紫光秀苑2号楼1-15-49号房屋,房产证号GX0000204**,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