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凤、XX福、刘华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凤,XX福,刘华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697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刘晓凤,女,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XX福,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刘华鑫,男,199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责任公司与刘晓凤、XX福、刘华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100.00元返还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