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二妮、王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二妮,王轩,王梦阳,王昆芳,李秀兰,郑红亮,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89号申请人:黄二妮,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王轩,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王梦阳,女,200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王昆芳,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李秀兰,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爱学,男,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红亮,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空港迎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朝伟五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红亮、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A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予以保全。五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红亮、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A39**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就地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五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