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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郗某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郗某某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矛盾,为实施报复,郗某某未经赵某某允许,采取撬锁、爬窗手段进入其租住的济北开发区华鑫现代城B9号楼2单元302室,将厨房下水口堵塞并打开水龙头放水,致使302室、202室等室内及楼道内房屋、家具等设施不同程度被水浸湿,造成财产损失,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另查明,被告人郗某某案发后于2017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木质板凳、螺丝刀、金属板条,书证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郗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南 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