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先胜与简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胜,简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先胜,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简云祥,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胜与被执行人简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先胜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简云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