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6787喻琦琦与林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琦琦,林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787号原告:喻琦琦,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林玉仙,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喻琦琦与被告林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琦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玉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琦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玉仙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起诉时主张的9795元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林玉仙向原告喻琦琦借款5万元,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被告林玉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林玉仙向喻琦琦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喻琦琦伍万元整,到2015年12月30日每个月还5000元,剩余最后一个月还清。同日,喻琦琦向林玉仙名下6228480408797875270的账户转账47200元。庭审中,喻琦琦对借款过程陈述如下:原告是做铝合金门窗生意的,被告租在原告隔壁做手机及手机维修生意。2015年6月份,被告说要交房租缺点钱,向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转账了47200元,因为被告还结欠原告一些货款(帮被告做的铝合金柜子),所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林玉仙结欠其5万元的事实。欠条载明的归还时间已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玉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玉仙归还原告喻琦琦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起诉时主张的9795元为限)。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琳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