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宝玉诉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玉,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白宝玉,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白宝玉诉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