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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翠兰与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兰,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韩翠兰,女,193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微波设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号*楼**层*号。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神州明珠酒店845室。法定代表人:张泳光申请人韩翠兰与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翠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将位于西安市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翠庭大厦)26层C2(12605)号房产过户至韩翠兰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登记在陕西省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变更为陕西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兴庆大厦二区(翠庭大厦)26层12605房产(房产证号:1150106023-1_2-1-10∽26)过户至韩翠兰(身份证号:610102193711053527)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韩翠兰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