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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亮与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826号原告:唐亮,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唐亮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