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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龙菊华、龙国平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菊华,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菊华,女,193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国平,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建平,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爱平,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桂平,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月平,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龙菊华、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平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行初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龙菊华、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平均系(2016)4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利害关系人,该决定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原审法院无权在立案时作出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3、(2016)4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及(2016)湘0112行审8号《执行裁定书》均是针对龙菊华作出的,对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没有约束力;4、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平在得知(2016)湘0112行审8号《执行裁定书》后,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但原审法院未进行任何审查,也未作出回复及裁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立案,并指定望城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2行审8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经对本案所诉(2016)4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且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龙菊华、龙国平、龙建平、龙爱平、龙桂平、龙月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