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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仕君与苏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君,苏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君,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谦,四川杉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苏永红,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仕君与被执行人苏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