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建祝与代连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祝,代连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645号原告:侯建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连合。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冉,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祝与被告代连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侯建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侯建祝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