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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相明与相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明,相龙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507号原告:王相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相龙艳,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明与被告相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相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