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吴一东、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吴一东,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973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一区1号楼。负责人:吴曰驹,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斌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一东,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610号。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诉被告吴一东、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8元,减半收取计9484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审 判 长  王磊英人民陪审员  向 莉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