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涛与被执行人宋维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涛,宋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涛,男,1965年3月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维兵,男,1974年4月2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涛与被执行人宋维兵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108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10月2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凌云于2017年10月25日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第10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书斌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