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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荣海、何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海,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海,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执行人:何锋,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海与被执行人何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荣海支付欠款15000元,但被执行人何锋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何锋存款或合法收入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权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