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子木、李欣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子木,李欣耘,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4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木,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耘,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综幢1单元4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晔,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阳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赵子木、李欣耘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黔01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子木、李欣耘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赵子木、李欣耘。审判长 曾 桢审判员 唐玉平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