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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2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秋梅与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梅,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媛,卜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秋梅,女,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媛,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卜好先,女,193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秋梅申请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卜好先、袁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一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4次查询;三是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