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俊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56号罪犯王俊,男,汉族,1998年7月28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俊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12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俊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王俊的陈述证实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俊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王俊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另该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假释时可从宽考虑。故王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炎 峰审 判 员 杨 以 林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