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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亮与蒋维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亮,蒋维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556号原告(反诉被告)焦亮,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周毅、梅含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蒋维中,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焦亮诉被告(反诉原告)蒋维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蒋维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亮、反诉原告蒋维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亮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蒋维中撤回反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元,由原告焦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反诉原告蒋维中负担。审判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