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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开发区融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王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融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飚,戴磊,孙军,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4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融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港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凤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飚,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戴磊(系王飚之妻),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孙军,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审被告:王淼(系王飚胞兄),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融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飚、戴磊、孙军、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452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普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