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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746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代理人李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芸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