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项国喜、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国喜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81号原告: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6层-1。法定代表人:项国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项国喜,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南京美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公司)诉被告浙江申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汇公司)、项国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本院不当,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理由如下:1.本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案由即为股东出资纠纷,且涉争事项亦为当事人之间出资入股事宜,其性质不应认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看,其明确主张两被告给付股权价款,且主要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入股事项的约定,故涉案争议应属于商事合同纠纷。2.美奇公司与申汇公司之间关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同争议,已由本院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并于2017年3月27日、2017年3月29日分别作出(2016)苏01民初2018号(美奇公司诉申汇公司)、(2016)苏01民初1111号(申汇公司诉美奇公司)民事判决,其中(2016)苏01民初1111号案件目前仍处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本院不应当也不可能就同一争议进行再次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并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