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传银与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及李清恒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银,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李清恒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16号原告:王传银,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澧县大坪乡群乐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柱,湖南省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朝阳路鸿升小区西门蝴蝶公寓1栋2楼。诉讼代表人:聂喜保,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男,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修贤,男,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第三人:李清恒,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凤凰村*****号。原告王传银因与被告湖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清恒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传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传银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传银负担。审判长 文国银审判员 陈小莲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