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强申请道格图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道格图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50号申请人郑强,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道格图巴雅尔,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郑强申请执行道格图巴雅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租赁费5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即(2017)内0626执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