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9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淇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淇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217号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6687C。法定代表人:黄奉潮。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泳瑜,女,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职员。被告:张淇佳,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淇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审判员 伍青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倩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