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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幸福分理处与廖从刚、李元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幸福分理处,廖从刚,李元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幸福分理处。住所地:都江堰市。负责人:陈显伦,系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廖从刚,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元碧,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幸福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廖从刚、李元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对该案不足款项暂无执行条件,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恢3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93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