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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1),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世华地产员工,户籍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现住柳州市阳光壹佰C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E×××××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学院路锦绣龙城小区旁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头与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时发现陈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到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记录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慧妮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