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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南和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南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9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南和,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南和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0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南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郑南和于2017年6月18日22时许,趁被害人王某(女,1992年8月生)丈夫不在家之际,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普惠村钱家村58号被害人王某暂住地门外,谎称有事骗其开门后,进屋采取强行搂抱、亲吻、摸胸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压倒在沙发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王某以推挡、拍打等动作反抗。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的小孩惊醒啼哭,被告人郑南和遂逃离现场。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南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南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实质性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南和做夜宵生意时结识了王某夫妇。2017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郑南和趁王某丈夫不在家之际,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普惠村钱家村58号王某暂住地门外,谎称有事骗王某开门后,强拉王某上车不成,进屋采取强行搂抱、亲吻、摸胸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压倒在沙发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王某反抗,后因被害人王某小孩惊醒啼哭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证据清单、安全短裤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的安全短裤被撕破的情况。2.短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郑南和向被害人王某发送手机信息的情况。3.证人高某,4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妻子王某电话,称不要让胖子(即郑南和)去家里了,胖子老是去骚扰她。其一开始没听懂,再问王某怎么回事,王某说胖子去家里骚扰她,还摸她。其听后挂完电话马上打电话给郑南和,郑南和没有接,第二天其就从老家赶到江阴的事实经过。4.证人绳会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6月19日凌晨1点多,其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有件闹心的事情让其一起分担,并让其去王某家。其到王某家时发现大门没有关,到了王某房间,发现王某一个人坐在地上,上身穿的粉色短袖睡衣,下身就穿了一条内裤,旁边还有一条粉色安全短裤。其发现王某上身的短袖破了,有几个小洞,其问王某发生了什么事,王某说被胖子(郑南和)性骚扰了。王某告诉其,18号晚上12点左右胖子来找王某,站在王某家门外,给王某发微信,让王某出去说话,王某没出去,让胖子走,胖子不肯走,说有急事要和王某说。王某开门后,胖子就拉住王某的双手,将王某拉到外面,王某把胖子的手甩开后,胖子还是不依不饶,让王某去胖子的车上,说有重要的事情要和王某讲,王某不肯去,准备回屋,胖子就将王某推进屋,并关灯,把王某按在沙发上亲脸、手伸进胸罩里摸乳房,王某用力将胖子推开,让胖子走,胖子不肯走,又继续将王某按在沙发上亲她、摸乳房,还用另一只手扒王某的安全短裤,王某用手将自己的裤子往上拉,不让胖子扒短裤。胖子会走是因为看到睡在床上的小孩在床上翻身醒了,害怕就逃出去了。当时胖子出去后站在外面没有走,王某就打电话给她丈夫高某,4,和高某,4说被胖子骚扰了,高某,4当时有点不相信,王某具体说了之后才相信。王某说胖子听到她和高某,4打电话的声音就走的,王某说高某,4让她报警,然后王某就报警的事实经过。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10点左右,郑南和与其发信息,聊了一会后,郑南和说在其家东面,让其出去,之后其听见敲门声,其没有开门。后郑南和发信息说有关于其丈夫的急事跟其说,其就开门了。郑南和一个人站在门口,要把其拉到车上,其甩开郑南和的手说不去,郑南和说直接去你屋吧,就把其推进屋里,进屋后郑南和把灯关了,从身后抱住其,将其往沙发上推,然后绕到其正面,抓住其两只手往下压,郑南和整个身体压在其身上,郑南和亲其脖子和耳朵,手还伸到胸罩里摸了其乳房,其用右手推郑南和胸口,让郑南和出去,郑南和说就不走,并用两只手按住其肩膀两侧把其按倒在沙发上,拉住其短裤两侧往下扒,其用手拉住安全短裤两侧往上提,两人僵持了几下后,其听到“刺啦”一声,感觉安全短裤破了,但没被郑南和拉下来。这时候睡在旁边床上的儿子醒后啼哭,郑南和听到哭声就把手松开,直接开门走了。后其开灯后发现安全短裤已被撕破,将郑南和删除微信好友,打电话给其丈夫,听到门外脚步声消失。其继续在家缓了缓神后打电话给朋友绳会让她过去陪其,跟绳会讲了这事就报警的事实经过。6.被告人郑南和的供述笔录,证明2017年6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吃过晚饭开车到王某住处,发现王某已关门睡觉。其先发微信给王某叫她出来,王某说太晚了,还说要考虑一下,其告诉王某其就在她家东面等她,王某没回其信息,其就打电话给王某,一开始没打通,再打的时候才通的,其说:“你出来一下,你不出来我就过来。”后其去王某住处门口,看见王某把门打开了,王某也走到了门口,其看见后就上前拉住了王某的两只胳膊,并把她往外拽,想让王某跟其到车上去,王某说不去,用力甩开手,转身往屋里走,其就从背后直接抱住王某,其先用嘴亲了王某脖子后面,左手隔着衣服摸王某的胸部,右手别住王某的手。其发现房间里的灯还亮着,怕被邻居发现就把灯关了。后王某拼命甩手,从其怀中挣脱,仰面倒在沙发上,其也坐到沙发上,用右手反手按住王某右肩,左手从王某的衣服领口处往下摸她的胸部,王某使劲用手推开其,其还想亲王某,王某把头扭开了,其还对王某说:“我喜欢你,你跟我在一起吧。”后王某儿子哭了,其立马从沙发上站起来,王某也起身去床上抱小孩,并让其快走的事实经过。7.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体表无明显伤痕的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辨认情况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10.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郑南和的归案情况。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调查记录,证实被告人郑南和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南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南和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南和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南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张迅寒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人民陪审员  薛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