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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明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洋县21公司其亲戚家玩要时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与被害人宋某某认识,后双方互加微信,交换了电话号码持续联系。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联系得知宋某某要去镇巴县考驾照,随即约定到城固县与宋某某见面,后二人一同去镇巴县同住宿在一旅馆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一同返回洋县并继续交往。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同宋某某一起到洋县某镇村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专卖店以4300元赊欠一辆三轮车,后王某某将该车以2000元私自卖给洋县谢村镇谟村的余某某,给宋某某编造了车被交警扣押的理由后离开洋县。被告人王某某离开洋县后,先后编造了回山东老家取其藏在电视机内的2万元钱、在山东烟台老家被其母亲打断了胳膊需治疗、做手术及卖房子办理各种手续等虚假理由向宋某某骗钱,宋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从自己卡号为62218879900175xxx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向王某某的卡号为62366841300002xxxxx的建行卡多次转帐共计款额199394元;从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7日,通过微信红包转给王某某6559.20元。直到2017年元月份,宋某某多次打电话向王某某要钱,因王某某将骗来的钱在西安赌博、生活开支等已全部挥霍,后中断与宋某某联系,宋某某意识到被王某某所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26日王某某在城固县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比被告人年长20余岁,其为了满足生理需求多次给被告人转账,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给被告人转账及微信红包共计20余万元,其中是否有自愿赠与应查明。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洋县21公司其亲戚家做客时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与被害人宋某某网上认识,后双方交换了电话号码,并互加微信持续联系。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宋某某将去镇巴县考驾照,遂与宋某某约定在城固县见面,后王某某陪同宋某某去镇巴县考驾照,并同住在一旅馆内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一同返回洋县并继续交往。此后,经宋某某资助资金及人力三轮车等设施,被告人王某某在洋县经营爆米花生意。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嫌使用人力三轮车太累,让宋某某给找一辆机动三轮车,后二人以宋某某名义到洋县某镇村段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专卖店以4300元赊欠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不久王某某中止经营生意,将三轮摩托车以2000元卖给洋县谢村镇某村村民余某某。2016年4月12日,王某某哄骗宋某某三轮摩托车被交警扣押,其准备回老家取钱需路费为由向宋某某借款,当日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600元,后王某某离开洋县到西安。此后,因其在西安游戏厅赌博、在烟台老家玩乐等所需,王某某先后编造了在山东老家找人取其藏在电视机内的2万元钱、被其母亲打伤治疗及手术、出售老家房子办理各种手续等虚假理由向宋某某骗钱,宋某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12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先后108次从自己卡号为62218879900175xxx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向王某某的卡号为62366841300002xxxxx的建行卡共计转款198594元;从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7日,通过微信红包先后59次转给王某某6559.20元。直到2017年元月份,宋某某多次打电话向王某某要钱,因王某某将骗来的钱在西安赌博、生活开支等已全部挥霍,后中断与宋某某联系,宋某某意识到被王某某所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26日王某某在城固县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离开洋县前,被害人以现金、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多次曾给付被告人2000余元,但双方均认可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累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财物价值210053.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2017年1月23日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2、宋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她在手机上通过“陌陌”与王某某认识为网友,当时王某某说他在西安。当年农历年底,王某某说他外爷退休在洋县居住,他要来看他外爷并与她见面,她就同意了。2016年1月26日,她要去镇巴考取驾照,当时与王某某约好在城固县车站见了面,后她们一起去了镇巴县,当晚同住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1月28日回洋县后,她们又互加了微信,并一直保持联系。2016年正月二十五日,王某某打电话说与家人发生纠纷要跳楼,她劝王某某时,王某某让她去405面谈,她去后王某某说与家人闹了矛盾没钱吃饭要问她借钱,她就给了王某某500元。农历二月初,王某某打电话说他要卖爆米花,但没有钱,她就通过手机银行给转了300元,并把她姐姐家的人力三轮车给了王某某。几天后王某某说人力车不好用,让她给弄一个三轮摩托车,并说赚钱后就把钱还了,后她以自己名义与王某某一起到谢村镇某村段某某处以4300元给王某某赊欠了一辆三轮摩托车。2016年4月初,王某某打电话说赚了1200元,先给卖三轮车的还1000元,她让赚1500元了再还。不久,王某某打电话说三轮车在405路口加油时被交警收了,要交800元办驾照,他没有钱要回山东老家取钱问她借钱,她见到王某某后当时也没有现金,就通过手机银行给转了600元,后王某某坐车朝洋县方向走了。当日下午,王某某打电话说到了西安,第二天说回了山东。后说回家找人开锁要钱,取电视机内放的20000元钱要钱,他妈打断他的腿住院、手术要钱,卖房办手续,打官事要钱等理由向她借钱,并说钱一到手就给她还了,她就没有多想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及微信给他转了20多万元,这些钱一部分是她老公打工挣的,一部分是她向门上人借的,2017年1月12日,她打不通王某某电话了,邻居向他要钱,她才感觉到被骗了,所以报的警。经过核对,不包括2016年4月12日前她自愿给的几千元现金及卖三轮车的4300元,她总共通过银行110次转给王某某199394元,通过微信红包60次转给6564.4元。2017年1月23日,宋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包含王某某在内的12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某本人。3、门某某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王某某母亲,王某某二岁左右,她与王某某父亲离了婚,王某某由他姥爷及姥姥带大,很少和她在一起生活。2016年夏天回过一次烟台,呆了半个月左右就走了,他们只见过二次面,没有任何纠纷。她在烟台只有一套房,是2010年按揭买的。2016年10月王某某给她微信说过与一个女的在北京做生意,那女的条件好,已见了对方的家长,就是后来告王某某骗了20几万的那个女的。4、段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中下旬(农历二月十五左右)一天,宋某某带一个年轻小伙到他经营的摩托车店赊欠了一辆金元牌110三轮摩托车,价格4300元。宋某某说是那小伙要做生意用,一个月后由她给钱,所以当时未打条,后他问宋某某要钱,宋某某说小伙回东北了,后来又说小伙被他妈打伤住院了,过几天把钱就寄回来了,但到现在还未给钱。那小伙17、8岁,比较胖,说的是普通话,应该是外地人,宋某某当时说是她亲戚,后来听说是网友。2017年5月26日,段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包含王某某在内的12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某本人。5、尹某证言,证实他是西安凤城一路南康新村某宾馆业主,2016年10月29日他从别人手里转手经营该宾馆,2016年11月王某某曾在该宾馆住宿约一月时间。王某某一般白天在宾馆睡觉,晚上外出不知道干啥。经他向原来业主联系,王某某2015年5、6月份起断断续续在该宾馆住宿过。5、余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底左右,他从一个自称叫王某的小伙手里以2000元购买过一辆金元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是给他丈母娘买的,他丈母娘给那小伙支付2000元后,小伙就走了。小伙说他是山东人,他外公在405住着,摩托车花4300元刚买不久,手续丢了。小伙在他手机店隔壁租居,4月初之后没见过人了。2017年5月27日,余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包含王某某在内的12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王某某本人。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宋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侦查人员提交了其与被告人王某某QQ及微信聊天内容截频图片共16张。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1月26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卡号为62366841300002xxxxx的建设银行银行卡扣押在案,并制作了扣押清单。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转账汇总清单,证实经洋县公安局向建设银行调取,卡号为62366841300002xxxxx的建设银行银行卡持卡人为王某某,该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9日交易明细显示,宋某某从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先后110次给该卡转账199394元,其中2016年3月13日一次200元,其余均在2016年4月12日之后。9、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经洋县公安局向邮政储蓄银行调取,卡号为62218879900175xxx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持卡人为宋某某,该卡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6交易明细显示,宋某某从2016年3月3至2016年12月12日通过手机银行汇款情况与王某某建行卡中与宋某某交易明细一致。10、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微信红包转账明细光盘及交易明细,证实经洋县公安局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号S2333xxxx账号与宋某某微信号shayatouxxxx账号之间的微信红包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2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宋某某共通过微信红包60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6564.4元,其中2016年4月12日前一次共计5.20元。11、被告人王某某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相貌特征及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卷二P1,129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过程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其和宋某某赊欠摩托车后10几天时间,他把摩托车2000元卖给某手机店一小伙,是小伙他妈给的钱,后他哄骗宋某某摩托车被交警扣了,后来回了烟台打算不再来洋县,就编造没有拿钥匙找人开锁、卖房子、住院等理由向宋某某骗了20多万元,大部分是宋某某通过她的邮政银行卡给他的建行卡转账,经核对共转账199394元;少部分是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经核对共计6564.4元。骗的钱除日常开支,大部分在西安赌博输了。2017年元月宋某某问他要钱,他当时人在西安,骗宋某某说还在烟台,卖房后就给她还钱,后他的手机被别人扣押去了,就没有再联系宋某某。后来还通过QQ让宋某某再给转点钱,但宋某某没有转钱。他与宋某某交往前期,宋某某给过他现金等2000多元,但都是自愿的,他将摩托车卖了之后哄骗她被交警收了才开始骗宋某某的,此后他们再也没有见面及发生性关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1005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犯罪金额应以本院认定为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属初犯,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属初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所得赃款210053.2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恒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