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里斯信用社与赵星、许小峰借款合同纠纷执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赵星,许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8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力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世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兰杰,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礼兴,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3********。被执行人郁彦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后平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208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力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