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付成与裴东旭、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成,裴东旭,程振,辛宏,白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907号原告:陈付成,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裴东旭,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程振,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辛宏,男,汉族,1961年7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白雪峰,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成诉被告裴东旭、程振、辛宏、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陈付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裴东旭、程振、辛宏、白雪峰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裴东旭、程振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陈付成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陈付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路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