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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林南扣押贾宽的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南,郭杨林,贾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149号申请执行人郭林南,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杨林,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贾宽,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准格尔旗人,个体,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林南、郭杨林与被执行人贾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宽有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贾宽所有的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乔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