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以祥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以祥,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1998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共临朐县九山镇抬头村支部委员;2004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中共临朐县九山镇抬头村支部书记、临朐县九山镇抬头村主任;2011年10月至案发前任中共临朐县九山镇抬头中心村支部书记、临朐县九山镇抬头中心村主任。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以祥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以祥在担任中共临朐县九山镇抬头中心村支部书记、临朐县九山镇抬头中心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临朐县林业局和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上报、初核荒山造林面积过程中,虚报荒山造林面积253.9亩,骗取国家荒山造林补贴款5078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徐以祥在检察机关退回赃款35780元,并已被检察机关扣押在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以祥退回赃款15000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以祥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主体证明、发破案报告书、临朐县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临朐县林业局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人徐某乙、宋某、王某甲、刘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彭某、巩某、郎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祥作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以祥应予刑罚。被告人徐以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审判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可免除处罚。被告人徐以祥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徐以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以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徐以祥违法所得507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于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的35780元,由扣押机关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涉案赃款15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方勇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