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邱小兰、何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小兰,何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316号申请人:邱小兰,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何倩,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小兰与被申请人何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小兰以其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申请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邱小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5000元(账号:××××××);二、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