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志勇、凌永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凌永伟,陈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005号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凌永伟,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春秀,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勇、凌永伟、陈春秀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涉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83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勇、凌永伟、陈春秀即日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6000元、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王志勇、凌永伟、陈春秀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春秀银行存款人民币270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836号刑事判决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