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永擎与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擎,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892号原告:郭永擎,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永擎与被告张掖市广源旅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郭永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擎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擎撤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永擎负担。审 判 员 康文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