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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西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屈西金,男,1968年5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西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屈西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屈西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屈西金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南长春园十巷六号的房产(权证号:登200908001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