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舒可玉与张振清 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可玉,张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舒可玉,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振清,女,1954年8月21日生,满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振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振清所有的玉米40000斤。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