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莫某1等与刘学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1,莫某2,刘学红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48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莫某1,男,2006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莫某1母亲),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莫某2,女,2010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莫某2母亲),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学红,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与被告刘学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