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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莫某1等与刘学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1,莫某2,刘学红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48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莫某1,男,2006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莫某1母亲),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莫某2,女,2010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莫某2母亲),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学红,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与被告刘学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莫某1、莫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