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存亮、雷万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亮,雷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存亮,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雷万聪,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存亮与被执行人雷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万聪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雷万聪已被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