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蔡巧英与被告夏桂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巧英,夏桂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758号原告:蔡巧英,女,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琴,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桂宝,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原告蔡巧英与被告夏桂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蔡巧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巧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巧英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