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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家斌、阮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家斌,阮鼎,湖北圣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妮,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胡家斌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鼎,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圣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106号(她公馆507室)。法定代表人:周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胡家斌因与被上诉人阮鼎、湖北圣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裕投资公司)、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胡家斌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阮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承担诉讼费,并未将圣裕投资公司、周伟列为被告并对该两方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阮鼎的申请同意追加圣裕投资公司和周伟为本案被告后,也并未征求胡家斌的意见是否对该两者提出诉讼请求,从一审的卷宗材料来看,胡家斌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要求阮鼎承担还款责任,主张与阮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审庭审中,胡家斌也明确其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阮鼎还款,从未变更过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胡家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若胡家斌要求阮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则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若该请求不成立,则应驳回胡家斌的诉讼请求。对于圣裕投资公司和周伟,胡家斌并未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上述两者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关于胡家斌与阮鼎之间系借贷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希望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证据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家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俊蓉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