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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九军与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程晓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军,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程晓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283号原告:张九军,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男汉族,职业,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1。被告:程晓美,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0-1。张九军与程晓美、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九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张九军负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