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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小华、邓神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小华,邓神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375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古志强,该社职员。被告:林小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邓神爱,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小华、邓神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小华、邓神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6.53元(已减半),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