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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者罗与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者罗,毕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者罗,又名李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被执行人:毕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普洱市江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者罗与被执行人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13.00元、执行费260.00元,合计24673.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进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将上述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执166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仔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