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文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文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011026-4。法定代表人:陶善庆,男,主任。被执行人:安徽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桐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85236660B。法定代表人:汪朝晖,男,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881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文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98000元,缴纳执行费13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文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松涛审判员 朱翠英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