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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成传振与刘化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传振,刘化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062号原告:成传振,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刘化骑,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衍波诉被告刘化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传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