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玉鸿、周玉琴与上海涵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鸿,周玉琴,上海涵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002号原告:周玉鸿,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玉琴,女,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鸿(系原告周玉琴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涵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玉鸿、周玉琴诉被告上海涵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连宏元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